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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冰释前嫌”案情,为什么出现反转?
“冰释前嫌”这个词,用在***这样的重罪上,让人感觉到,执法者有点和稀泥,没有依法办案。
因为这不是一般的民间***引起的刑事案件,也非常识可以被和解的案件,但似乎检方却没有注意到这些,反而在自媒体上宣传自己得到了嫌疑人家属(父母)送来的锦旗,不知道受害人家属怎么看?法律的依法实施该怎么看?
目前有没有反转,还不能下定论,不过,引起了足够的关注,是肯定的。
鲁山县检察院(未成年犯罪检察科)的刑事和解,是否存在违规,或施用法律错误?或者说是偏袒嫌疑人。
纯从法律上来讲,***案件,算是重罪了,它是不适合刑事和解的。
尤其,这里的受害人还是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成人。
一般刑事和解,只有两类案件。一类是民间***,例如邻里因琐事打架斗殴互相诽谤等。第二类就是过失犯罪,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对方伤害。
但***案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既不是民间***,也不是过失罪,当然按规定——不能适用和解!
鲁山县检察院做法本没有错,但是宣传方式上出了问题。
鲁山这个案子是***案不***,但这个***案有其特殊之处。案子的两个当事人,都是十六七岁的花季少男少女,且彼此之间应当是熟识的,否则也受害者也不会跟嫌疑人去到隐秘处。虽然报道没有披露细节,但合理的推测是,两人大概是处于朋友以上、恋人未满的程度。孟子曰,“知好色而慕少艾”,未成年的小赵在性冲动之下,偶发的强行与女性朋友发生性关系,固然是犯罪,但其主观恶性显然没有成年人的***案来得重。并且,小赵在后续的调查、审查过程中,都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并诚恳悔过,可以说,不逮捕小赵,并不会对后续的案件审理造成影响,检察院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是合理的。
检察院的错误在于,宣传的重点没有放在变更强制措施的讲理说法上面,而是放在了被害人谅解的“冰释前嫌”。事实上,被害人是否谅解,影响的是最终的量刑环节,对于检察院审查***阶段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关系并不大。然而把宣传重点放在“冰释前嫌”,再加上“我儿子终于重新回到学校上学了”等不当表述,不仅容易激起观众的恶感,更加容易让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与免于刑事处罚划上等号,就普法效果而言,实是起了反作用。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该案件尚未宣判(只是在取保候审),检察院贸贸然就“冰释前嫌”了,很容易干扰到后续的***审判。前面检察院取保候审送了锦旗,***如果判了实刑,是不是就该挨骂了?
我同意这种观点,双方熟悉,关系好都妙玲。关键在于这些情况法律上不认可,并不是说熟悉,关系好,年龄小就可***,夫妻也不行。建议鲁山先独立,建立自己的法律,然后按自己的法律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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